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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一5岁女孩学舞蹈致高位截瘫涉事培训机构获赔210万元。

母婴育儿 2024-06-04 浏览(51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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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小宇(化名)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站起来,但她曾经是一个健康的孩子。

事情始于两年前的一个周末。5岁时,小雨在四川广安的一家舞蹈培训机构练习舞蹈“Stand Down”时,身体后仰倒在瑜伽垫上,然后自己站了起来,但立即表情痛苦,她用手捂着后背坐下并哭了起来...后来,小雨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脊髓损伤”,最终导致高位截瘫。经司法鉴定,因小雨截瘫,其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其“脊髓损伤”与其舞蹈学习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完全因果关系。

据了解,涉事舞蹈培训机构由广安当地一家艺术传播公司设立。事后,小宇父母将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诉至法院,索赔250余万元。6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该公司赔偿210余万元。

女生在训练机械舞。

他在站立时摔倒,被诊断为脊髓损伤。

2022年1月9日,一个普通的周末早晨,五岁的小宇被送到镇上的一家舞蹈培训机构学习舞蹈。该机构的兼职舞蹈老师赵是一名90后女孩,已获得中国舞蹈1-5级资格,也是小宇的舞蹈老师。

小雨是在早上9点29分左右受伤的。

判决书显示,舞蹈室的监控画面记录了小雨受伤的过程:当时只有赵某在舞蹈室开展舞蹈教学活动,他安排学生们自行练习下蹲和舞蹈基本功。9点29分左右,小雨在练习单独站立时后仰摔倒在瑜伽垫上,随后自行站了起来,但随即表情痛苦。她用手捂住后背,坐下来哭了。

舞蹈老师赵老师没有及时发现这一情况。尽管几分钟后她注意到了哭泣的小雨,但她没有再看下去。直到当天9点37分,小宇和其他同学才离开舞蹈室,来到过道上。小宇没有继续任何舞蹈或游戏活动,仍在哭泣。在被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安抚后,小宇和另一名年龄较大的女孩自行离开了学校。

后来,亲戚开车将身体不舒服的小宇送回学校(即舞蹈培训机构),并在学校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将小宇送往县医院。由于县医院设备有限,当晚她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在门诊被诊断为“弛缓性截瘫”。外部原因是“过度劳累和剧烈或重复运动”。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小宇多次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脊髓损伤”。

女孩截瘫评定为一级伤残。

脊髓损伤的司法鉴定与舞蹈学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了解,涉事舞蹈培训机构由广安当地一家艺术传播公司设立。据天眼查信息显示,该艺术传播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文化艺术产业的企业。小宇住院期间,公司支付了9万余元医疗费。

关于小宇的受伤,舞蹈培训机构一度认为与学舞蹈没有必然联系。小宇告诉她,她离开学校一个小时后无法站立,有理由相信她是在其他地方摔倒后受伤的。因后续治疗费用及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小宇父母将艺术传播公司及相关人员诉至法院,索赔250余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因小宇造成截瘫,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其“脊髓损伤”属于身体伤害,与舞蹈学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为完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91%∽100%。

然而,涉事公司对这一司法鉴定提出质疑,理由是根据小雨的病历,其腰椎正常,是自己走出训练场的。根据小雨的单方陈述,鉴定机构认定他是在学习舞蹈中受伤的,存在鉴定意识。为此,司法鉴定中心专门指派该案专家出庭接受询问。

专家当庭解答:儿童脊髓损伤往往隐匿,不易第一时间被发现。在受伤的案例中,一些孩子在刚刚受伤时就走路了,然后他们的病情恶化了。从脊髓损伤的医学角度来看,并不存在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它是指由外力引起的骨折、脱位等影像学异常改变,但在临床放射学上并不明显。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可出现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或消失等脊髓完全或不完全损伤症状,严重者甚至死亡。其临床表现由脊髓损伤的部位和程度决定。

该专家还提到,轻微外伤是学龄儿童受伤的主要原因,其中胸脊髓损伤最多。儿童发育中椎体的楔形结构与成人相比增加了脊柱的活动度,脊柱的韧带结构和小关节囊松弛,导致儿童胸椎水肿。在舞蹈、体操和杂技训练中做一些腰椎向后拉伸动作时,如果不加以限制和保护,很容易过度拉伸,使胸段脊髓和血管遭受过度拉伸,从而导致脊髓缺血和脊髓缺血。根据小宇的损伤情况、临床症状体征、诊疗过程及监控视频,符合急性脊髓损伤的基本症状。

涉案公司获赔210余万元。

涉事舞蹈老师无责。

一审法院认为,当小宇按照老师要求完成舞蹈训练时,她发现双下肢疼痛,随后出现下肢无力、无法站立、下腹部疼痛等症状。小雨受伤后,管理舞蹈班的某艺术传播公司未能第一时间查看伤情,也未能提供监控等证据查明其他受伤原因。不能证明小雨与侵权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应对小雨受伤负责。一审法院判决某艺术传播公司赔偿小宇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0余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涉案双方均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某艺术传播公司作为舞蹈培训机构,应当知道小宇作为儿童的生理特点及相关动作可能存在受伤风险,但其以儿童的站立和站立下压为教学内容,对该动作可能造成儿童脊柱损伤的风险缺乏或低估,未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结果,小宇在完成站立时摔倒在地并受伤,而忽略了摔倒在地可能造成的伤害。他没有检查自己的伤势就离开了学校,最终导致小宇急性脊髓损伤,并留下了截瘫的严重后果。对此,应当认定某艺术传播公司未尽到法定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应当对小宇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舞蹈老师赵是否应对此负责。一、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系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某艺术传播公司作为舞蹈培训机构仅安排赵某授课,其教学活动系履行职责。没有证据证明在教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小雨受伤,故赵某无责任。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舞蹈属于危险运动,小雨的法定代理人在安排参加舞蹈培训时未能充分考虑小雨自身成长发育的实际情况,未意识到让孩子参加舞蹈培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他应当对小雨在舞蹈培训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适当减轻涉案舞蹈培训机构的部分民事责任,某艺术传播公司应根据一审案件的实际情况承担91%。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儿童练习“倒立”导致脊髓损伤的案例并非孤例。

法院建议家长给孩子报各种兴趣班和辅导班。然而,由于儿童年龄、认知能力和身体素质的差异,儿童在训练中受伤的事故频繁发生。如何确保儿童的安全以及儿童受伤后的赔偿问题成为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案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对儿童健康权的保护,也警示了各类专业培训机构。面对未成年人,他们在教学活动中应该更加规范、谨慎和小心,并严格遵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舞蹈等体育艺术校外培训安全提醒“,以避免此类惨痛事件的再次发生。

原标题:“一5岁女童在舞蹈培训机构倒立时摔倒,致高位截瘫!涉案公司获赔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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